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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了24年的通道,竟因不付200萬買路錢,車庫出入口被圍籬封道,市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該通道非既成巷道,而是社區住戶的私人道路,經市府認定圍籬是違章建築後,將依規定排拆,至於雙方爭議,建議透過提告民事訴訟排除侵害釐清,才能徹底解決。
律師曾耀聰則認為,在他人車庫出入口架設圍籬,明顯有妨害自由的意圖,涉犯強制罪,若不想與鄰居關係惡化,雖不至於要提告《刑事》妨害自由罪,但是車子是日常使用工具,有急迫需要,若市府認定圍籬是違章建築,應派員予以拆除,若不是違章,也應予以說明,讓車子受困兩個月,車主四處陳情投訴無門,根本是擺爛延宕。
曾耀聰認為,若是市府能依公權力拆除,解決民眾困難,當然最佳;不過若於法無據或是「靜候待拆」,也該告知民眾,讓民眾透過司法程序,例如《民事》排除侵害等,徹底解決問題。
台中市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既成道路」是由公家養護、供公眾使用的道路,但此巷道明顯為社區5戶的私人道路,且屬私人所有,不在台中市府建設局管轄範圍內。至於是否為違章建築,由都發局認定,認定為違章建築後,由於是「既成建物」,就需「排拆」,依照先後順序,排定日期,委派拆除大隊去拆除。
不過,曾任法官、律師的李善植也表示,建議車主還是透過法院相關程序訴訟,經由排除侵害訴訟,也確認當年買賣契約內容等,因為地主固然不甘代為支付多年的土地稅金,不過當初在房屋買賣銷售的時後,若地主就已提供並規劃該條通路供社區住戶使用,且有默許使用這塊土地作為通道使用的約定,如今地主反悔將土地取回,恐違反約定,也違反誠信原則。
律師游琦俊則表示,依報載資料所示,住戶是向地主購買該住屋,讓該屋有「出入通道」可供通行,應是雙方購屋契約中出賣人應負的附隨義務,住戶應可請求地主履行上開附隨義務。而地主倘片面以強制力,例如築牆等,妨害住戶的自由通行,則可能涉嫌強制罪。
但難道地主就平白供地讓人使用?游琦俊表示,除非地主於買賣契約成立時或事後雙方有無償提供通行權或有對補償金性質、數額另做約定,否則地主即可要求包括買下通道土地持分或就通行權支付相當對價,通常為類似租金性質的對價,或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計算相當於租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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